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 沪 0115 民特 1099 号
申请人:葛 XX,女,1962 年 2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婷,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葛 XX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 2024 年 11 月 18 日立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述
案外人陶 XX 系孤老,2016 年 11 月 25 日病逝。申请人与其为远亲,陶 XX 生前长期和申请人一家共同生活,申请人全程照料、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案涉房屋登记为申请人 99%、陶 XX1% 按份共有,1% 份额当初仅为便利迁入户口登记在陶 XX 名下;陶 XX 名下还有银行存款账户。陶 XX 无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无任何法定继承人,亦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对其尽到赡养照料义务,申请认定上述房产 1% 份额、银行存款为无主财产并判归本人所有。
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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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 XX2016 年 11 月 25 日病故,生前未婚无子女,无近亲属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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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房屋 2010 年登记,申请人占 99% 产权,陶 XX 占 1% 产权,2011 年陶 XX 迁入该房屋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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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 XX 名下农业银行账户截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余额 8817.4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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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 XX 生前就医、住院、丧葬相关事宜均由申请人及其家属陪同、支付相关费用,长期共同居住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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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 2024 年 11 月 28 日在法院官方网站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公告一年期满无任何人前来认领案涉财产。
本院裁判观点
案外人死亡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本案适用 1985 年《继承法》相关规定。涉案财产经一年公告无人认领,属于无人继承无主财产。申请人作为继承人以外人员,长期扶养照料死者、办理丧葬,符合可分得适当遗产的法定情形,对申请人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8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1985 年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判决如下:
一、陶 XX 名下案涉房屋 1% 产权份额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葛 XX 所有;
二、陶 XX 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及孳息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葛 XX 所有。
审判员 黄 XX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林 XX
书记员 林 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