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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沪 0120 民初 17514 号 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日 上海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沪 0120 民初 17514 号
原告:杨 XX, 男,汉族,1995 年 XXX 出生,住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 XX, 上海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 XX, 女,汉族,1996 年 XXX 出生,住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婷,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 XX 与被告唐 X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7 月 25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 XX 及其代理人丁 XX、被告唐 XX 及其代理人孙尚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婚生女杨 XX 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2. 判令被告返还彩礼 140000 元、价值 40000 元黄金首饰。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 2023 年线上相识,2024 年 1 月 30 日登记结婚,同年 7 月 9 日生育女儿。婚后频繁发生矛盾,2024 年 11 月被告离家失联,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料,被告无稳定收入,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同时要求返还彩礼与首饰。

被告答辩意见

  1. 同意离婚;
  2. 婚生女未满两周岁,应当由母亲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 2000 元抚养费。被告生育后身体受损,再生育风险较高,原告无条件亲自照料子女;
  3. 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育子女,彩礼、首饰属于赠与,无需返还;
  4. 原告私自支取被告名下 7 万元婚内存款,应当返还;
  5. 原告存在婚内不忠行为,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

本院审理查明

原、被告 2024 年 1 月 30 日登记结婚,2024 年 7 月 9 日生育一女,孩子目前主要由原告长辈照看。
2024 年 4 月原告存在与异性暧昧聊天记录,并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婚内出轨自愿净身出户;2024 年 7 月被告入院剖宫产。
2024 年 5 月原告支取被告账户 7 万元,后经第三方流转又转回原告账户,双方对该款项存在争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聊天记录、保证书、住院病历、转账流水、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裁判观点

  1. 双方当庭一致同意离婚,本院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2. 子女抚养:婚生女未满两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母亲直接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至子女成年。
  3. 彩礼及首饰返还:双方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不符合彩礼返还法定情形,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4. 7 万元存款: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资金流转存在双方合意、且用于家庭开支,被告主张返还不予支持。
  5. 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构成婚内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情形,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 XX 与被告唐 XX 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杨 XX 由被告唐 XX 直接抚养,原告杨 XX 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三、驳回原告杨 XX 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 XX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律师: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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