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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沪 0115 民初 90012 号 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日 上海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 沪 0115 民初 90012 号
原告:XXX 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
法定代表人:顾 XX, 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XX, 上海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 XX, 男,1973 年 XXX 出生,汉族,住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尚婷,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 XX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起诉,本院合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开开庭。原告代理人李 XX、被告郭 XX 及代理人孙尚婷到庭参与庭审,双方曾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 2023 年度工资差额 20000 元;
  2. 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 2022、2023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11880.46 元。
    事实理由:原告为手套加工厂,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被告系销售人员,2021 年驻外、其余年份未外派。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已足额发放。被告与法定代表人系姻亲,还主张出借大额款项给法定代表人。2021 年回国后被告未提供有效劳动,合同无额外年终奖金约定。2022 年全厂停工半年,被告年休假已休满;2023 年被告无实质出勤,原告未扣薪,无权主张未休年假工资,不服仲裁裁决起诉。
被告答辩及反诉请求:
答辩意见:1997 年入职另一家 XXX 皮革公司从事销售,未签劳动合同;2005 年法定代表人另行注册本案原告公司,两家企业地址、经营范围一致,属于混同用工,本人同时为两家公司工作。2010 年与法定约定每年额外发放 10 万元年终薪资。原关联企业 2009 年至 2018 年 7 月为本人缴纳社保,2018 年 8 月起转由原告缴纳。2018 年 1 月原告首次与本人签劳动合同,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原告欠付 2020、2022、2023 年度工资差额 26 万元,2021 至 2023 年未安排休年假。
反诉诉讼请求:
  1. 确认 1997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 原告支付 2020、2022、2023 年度工资差额 260000 元;
  3. 原告支付 2021 至 2023 年度未休年假工资 70783.2 元。
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答辩:2018 年 1 月 3 日方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24 年 8 月 30 日解除。原告 2005 年成立,被告主张 1997 入职不属实,工资全部足额发放。2021 年年休假 10 天已休且超过仲裁时效;2022 年停工半年年假已休,同意按每月 2690 元标准支付 2023 年年休假工资 2474 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
  1. 被告岗位为销售,2018 年起连续与原告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剩余薪资年底统一结算发放。
  2. 2024 年 6 月 12 日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 2023 年工资差额 20000 元、2022 及 2023 年未休年假工资 11880.46 元,驳回其余仲裁请求,双方不服均诉至法院。
  3. 关联 XXX 皮革公司 1997 年成立,原告 2005 年注册,两家法定代表人均为顾 XX; 关联企业 2009-2018 年 7 月为被告缴纳社保,2018 年 8 月起由原告缴纳。2011 年 4 月起原告每月转账发放工资。
  4. 被告与原告财务人员原系夫妻,现已离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案外人多次向被告转账,其中一笔转账备注 2022 年工资。
  5. 2019 年 8 月 2 日出具领款凭证,载明当年基本工资已付 2 万,剩余 8 万未付;同日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包含未付工资及借款合计 100 万元,关联企业加盖公章。
  6. 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解除,每年法定年休假 10 天,合同未约定跨年度休假。2024 年 2 月被告发起维权仲裁申请。
  7. 双方确认:2020 年原告额外发放 2 万元年终薪资,2023 年未发放年终款项;2022 年仅发放 2 万元年终薪资。
本院裁判观点: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两家企业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但无充分证据证明 2018 年前原告承接被告用工工龄,仅能认定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997 至 2017 年劳动关系主张不予支持。
二、欠付工资差额
借条、领款凭证、银行转账流水相互印证,双方约定每年除月度基本工资外另行发放 10 万元年终薪资。扣除已发放款项后,原告尚欠被告 2020 年 8 万元、2022 年 8 万元、2023 年 10 万元,合计 26 万元工资差额,被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诉求无需支付工资差额予以驳回。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
  1. 2021 年度未休年假:仲裁时效一年,被告 2024 年申请仲裁已超时效,不予支持。
  2. 2022 年度:原告主张停工半年无证据佐证,按当年月均工资 10923.33 元计算 10 天未休年假工资 10044.44 元。
  3. 2023 年度:按当年月均工资 10933.33 元计算 10 天未休年假工资 10053.64 元。
    原告主张仅按基本工资支付年假工资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原告 XXX 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 XX 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 2020、2022、2023 年度工资差额 260000 元;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被告 2022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10044.44 元、2023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10053.64 元;
四、驳回原告 XXX 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XX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 “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律师: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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