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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判决书(盗窃)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日 上海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

(2025) 沪 0115 刑初 2212 号
公诉机关:XXX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 XX,男,1985 年 XXX 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 XXX;曾多次因非法拘禁、盗窃被判处刑罚、行政拘留,2024 年 10 月 26 日刑满释放;2025 年 5 月 12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 26 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剑雄,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
XXX 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5〕191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 XX 犯盗窃罪,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 XX、法律援助指派辩护人陈剑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5 年 5 月 8 日 1 时许,被告人陈 XX 至 XXX 门店门口,拉开车门进入被害人停放车辆内,窃得软中华香烟 1 包、价值 600 元中华双中支香烟 1 条、现金 500 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 XX 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被害人损失已全部挽回,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5 年 5 月 8 日凌晨 1 时许,被告人陈 XX 至 XXX 门店门口,拉车门进入被害人车辆,盗取软中华香烟一包、中华双中支香烟一条(价值 600 元)、现金 500 元。
2025 年 5 月 12 日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现金、香烟并发还被害人,审理中被告人另行缴纳退赔款 180 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扣押及发还材料、价格认定意见书、前科文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经庭审质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 X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已全部追回退赔,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 XX 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案内退赔款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与公益劳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XX
人民陪审员 张 XX
人民陪审员 陈 XX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律师: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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