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年4月23日 上海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
(2019)沪0115民初1331号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区xxx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xxx县xxx乡xxx村xxx组xxx号。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于2019年2月24日前赔付原告姚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9,155.29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与上述第一项一并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倪xx
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九年一月二二0十四日
书记员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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