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年4月22日 上海刑事案件辩护专业律师
(2025)沪0115民初107492号
原告:房某某,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现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现住XXX。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4年起至离婚日止期间的经济补偿费计20万元;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离婚时一次性适当经济帮助费5万元;四、请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夫妻共有财产;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撤回诉请二、三、四。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夫妻(原告系二婚、被告系初婚),于1994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恋爱期间关系一般,后于1995年11月11日经上海市南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即带着与前夫所生儿子(房某,1985年10月8日生)与被告一家三口开始共同生活于租借在本市浦东新区云台路的房屋内,而原告与被告婚后未生育。原、被告由于各自的生活环境不同,三观也不同,加之婚前根本就没有什么了解,只是“凑合”着过日子,后随着时间流逝,原告越发感觉无法忍受被告的脾气、性格及处事方式,面对被告种种“自私自利的想法和做法”实让原告寒心,故其曾于2024年5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却无奈被告故意不到庭应诉而终被法院判决不准许俩人离婚,但俩人关系一直无法改善,后至2024年8月22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冲突经报警处理后,被告就搬出与原告同住的房屋在别处另住,至此再也不与原告有任何联系(除了每个月给原告1,500元左右的饭费)。
而原告本考虑到与被告种种的过往:
(1)自俩人结婚起至1997年被告下岗,二年时间被告给原告上交工资作家庭生活开支,但自被告下岗后,被告却不愿再找工作、也以此为由中断给原告工资,也不管不负担家里及儿子的开支,家务也不做,整天就管好自己吃、喝、搓麻将,所有的经济压力靠在原告一人身上。
(2)2002年原告受经济所迫找到工厂打工的活计,让被告帮忙接送儿子上、下学,给儿子做饭吃,被告不肯还对原告说“不要管孩子,管多了,孩子要记仇的”,就撒手什么也不管,只顾自己享受,一点都不帮原告分担一点。
(3)2014年被告办理退休手续,每月可拿近五千元的退休金,其也不拿一分钱生活费出来,开销还由原告负担,原告还得伺候其一日三餐、照顾其洗澡、洗脚,供其吃、喝、玩、乐;甚至连原告因甲亢要看病治疗,被告也不肯拿钱出来,被告银行卡被其藏严实,不让原告碰一下。
(4)2023年8月被告胆结石住院,原告陪伴其,被告还挑拨儿子跟原告吵架,鄙夷原告“年轻时不好好工作、弄得现在年老了,连退休工资也没有”,并教唆儿子不要赡养原告。
(5)2024年春节前,为被告买的裤子不合身,原告给其改好,被告又挑拨儿子跟原告吵架;原告经常性打扫家庭卫生、生活安排井然有序,可被告就瞧不上原告付出,认为自己是上海本地人高人等,原告是外地人应该为他付出一切,应该在家里做保姆,当儿子在其挑拨下与原告争吵时,被告就幸灾乐祸说“你们娘俩都不好,不要说我了”。
(6)原告与被告结婚后,被告把原告当“外头人”,不让原告去其母亲家、妹妹家,不许原告介入其生活圈子。原告现在实不想再与其维持夫妻关系,自2003年起,因无法沟通原告就与被告一直分房间睡;被告更于2024年8月22日与原告不辞而别至今,俩人处于分居且无交流状态。
现原告深悟:被告长期的家庭冷暴力、长期精神虐待,使自己已心生痛恨;而且现在与被告也是分居一年多,中间没有任何联系,实在毫无夫妻感情可言。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尹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曾于2024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并非无可挽回未予支持。期间,原、被告于2024年8月22日产生争吵,原告在瑞和路住所报警称“老公空手家暴,无需120,夫妻间生活费问题发生纠纷”。被告随后搬离至瑞和路935弄4号701室居住,双方分居。2025年8月21日,属地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和《情况说明》,内容分别为:兹证明房某某(身份证号:XXX)自2024年3月起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路935弄4号702室,连续居住至今;经实有人口系统查询,尹某某(身份证号XXX)自2024年3月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和路935弄4号702室登记入住信息,在2024年9月8日进行注销登记。被告于2025年7月10日微信转账1,559.50元给原告,原告说“水费单发给我,否则你就是虐待罪,我会一并起诉,要求追究你刑事责任”“判你5年刑”。被告于2025年8月9日微信转账1,519元作为生活费。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居住证明、情况说明、报警回执单、微信聊天记录、(2024)沪0115民初6496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费、家庭事务等产生矛盾,进而分居。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可见夫妻感情实属淡漠,已无改善关系之可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故本院有理由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00元(原告房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房某某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xx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沈xx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hxsajs.cn/news/view.asp?id=11697458012970 [复制链接]